成都市经济适用住房5年内限制上市交易期限的计算及规定
【 成都市经济适用住房5年内限制上市交易的限售期起、止计算及规定】
(本文由成都杨鹏国律师整理)
根据相关规定,所购成都市经济适用住房在5年内不得直接上市交易,该5年限售期起算时间为:自合同备案之日(未备案的以购房家庭办理产权登记之日)起,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经济。
国家及政府部门相关经济适用房规范(节选):
一、【《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》国发〔2007〕24号】
(十一)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经济。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,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,不得直接上市交易,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,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。
(二十二)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,以本意见为准经济。
国务院
二○○七年八月七日
二、【《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》建住房[2007]258号】
第三十条、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经济。
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,不得直接上市交易,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,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经济。
第四十八条、本办法下发后尚未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,执行本办法有关准入和退出管理、价格管理、监督管理等规定;已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规定执行经济。此前已审批但尚未开工的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,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内容的事项,应按本办法做相应调整。
三、【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《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》的实施意见】川府发电〔2007〕55号
三、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
(九)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经济。经济适用住房属政策性住房,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,购房人确需转让的,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回购。
(十八)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,以本实施意见为准经济。
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九日
四、【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《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》进一步加强公共住房制度体系建设意见】(成府发〔2007〕86号)
第2条第2款 项规定:“.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,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经济。经济适用住房自购买合同备案之日起,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。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,由住房储备机构按照届时同类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进行回购。
二○○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”
五、 《成都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》
印发机关: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、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、成都市民政局
文件号:(成房发[2015]166号)
发文及实行时间:2015年11月24日
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经济。经济适用住房自合同备案之日(未备案的以购房家庭办理产权登记之日)起,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。5年内购房家庭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(离婚析产和法院判决除外),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经济适用住房原销售价格回购。
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有效期5年经济。其他区(市)县参照本办法执行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