拿起维权“武器”,海印股份一投资者获赔(转载)
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《调查通知书》,2019年8月8日,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广东监管局下发的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》,接着在2019年8月12日,公司及及相关人员收到广东监管局下发的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投资。
经查明,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:为合作开展用于防治非洲猪瘟的今珠多糖注射液的产业化运营一事,海印股份与许某太、海南今珠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1日签署《合作合同》,于6月 12日发布《关于签署<合作合同>的公告》,披露了合同签署情况、合同方介绍、合作协议主要内容、本次合作对公司的影响以及风险提示等,相关信息存在虚假记载、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投资。
在处罚公布后,陆续有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为由向广州中院起诉海印股份索赔,今年3月13日,广州中院安排部分案件开庭投资。
近日,广州中院一审判决海印股份赔偿一名投资者损失60167.85元投资。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9年6月12日,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19年6月14日。
长期代理投资者索赔的江文强律师表示,对于投资者而言,虽然违法行为只持续两天,但受损投资者仍可起诉维权投资。索赔条件为:在2019年6月12日至2019年6月13日期间买入(仅限该两个交易日)海印股份股票,并在2019年6月14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。
索赔者需提供材料
1、股票交易对账单或交割单原件(营业部盖章);
2、开户申请表原件(营业部盖章);
3、账户人身份证复印件;
4、联系电话及地址邮编投资。
上述材料经免费审核后,律师将对符合索赔条件、决定委托诉讼的投资者,进一步提供相关诉讼文件投资。
